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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红十字应急救护智能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0 10:08: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智能化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效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红十字应急救护智能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按照《湖南省红十字应急救护智能化培训基地建设指南》建设,并经省红十字会验收合格,用于开展培训和红十字文化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的综合性场所。湖南省内建设的其他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地申报

    第三条 县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基地申报,联系、对接有关单位、收集汇总申报资料,报上级红十字会审批。市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汇总本市(州)基地申报,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择优向省红十字会推荐;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全省基地审批,择优确定建设对象。

    第四条 基地申报前各级红十字会应开展充分调研深入了解场地、人员等情况,确定自建或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为合作单位。

第五条 基地申报单位为各级红十字会或合作单位。申报单位对基地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基地建设和管理、人员队伍组建、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经费筹集等。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与本级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基地建设、管理、运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责任、权利、义务划分。原则上,由合作单位直接管理和组织开展工作、红十字会进行督促指导并给予支持的基地,合作单位应为第一责任人;由红十字会直接管理并自主开展工作、合作单位给予配合和支持的基地,第一责任人应为各级红十字会。
    初次合作时间至少为5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可续延合作。如终止合作,由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回收相关资产。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七条 基地选址应结合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目标,选择建设在人流密集、位置明显、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场所内。

第八条 基地名称统一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组织机构名称+红十字应急救护智能化培训基地。基地标牌应采用统一规格和不锈钢材质,悬挂在室外醒目处。

第九条 基地要通电、通、通网络,场地应相对独立、固定,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至少能容纳30人同时开展理论授课和实操训练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办公区、研讨区、体验区等,并配备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设施设备。

第十条 基地应参照《湖南省红十字应急救护智能化培 训基地建设指南》要求,配备基本的培训和急救器材及设备。

第十一条 基地应因地制宜,整体建设风格与周围建筑协调、统一,室内布置应可参考《湖南省红十字智能化应急救护培训基地视觉形象系统》有关设计在显著位置设置红十字精神和红十字运动等内容,营造浓厚文化氛围。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基地应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
   第十三条 基地应建立运行团队,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挑选优秀人员成为红十字应急救护师资和救护员,共同组成基地稳定的服务团队。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为基地安排核心干师资,加强基地与红十字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增强基地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经常性的组织基地救护师开展教学研究、示教评教等活动,不断提高救护师资教学水平和授课能力;推荐基地热心公益、符合条件的救护员参加应急演练、救护大赛、救护师资培训班等。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各合作单位要加强基地人员管理,引导基地工作人员、应急救护师资、志愿者、救护员践行红十字精神,严守各项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不得出现任何损害红十字形象和声誉的言行。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七条 基地实行分级属地管理、项目化管理。基地申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做好场地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维护、日常运行、培训组织、工作经费筹集等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各合作单位应加强对基地监督、管理、指导、支持,应将基地工作内容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结合基地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推动基地红十字工作的整体方案。
   第十九条 基地应建立常态化运行机制,定期开放,节假适当调整。基地开放时,应至少有1名救护员在现场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省红十字会投放到基地的设施设备,基地应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进出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和维护。如出现故障或损坏,产品质保期内应及时联系厂家售后修理,质保期外或设备人为损坏、遗失,由基地自行负责修理、更换或补充。基地终止运行时,设施设备所有权为各级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指定专人负责自动体外除颤器 (AED)和红十字应急救护一体机的管理,做好巡检和电池、电极片等的更换,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机器能够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各合作建设单位应加强基地宣传,扩大基地影响,收集整理基地红十字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各合作建设单位要主动作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地日常工作,多方筹集资源,优化保障措施,实现基地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激励机制,在有关评选和推优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合作建设单位、基地、救护师资、救护员、志愿者等参与评选。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对本级基地当年红十字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和自评。对于不能正常开展培训、设备长期闲置、管理混乱、多次不能完成培训目标的基地,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取消基地资格,收回有关资产。

第二十六条 基地要结合实际,做好纪律、安全、保密等各方面的日常管理和人员教育,建立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基地有序、规范运行。
   第二十七条 基地应维护和展现红十字会优良形象,积极开展各项与红十字相关的公益活动。如发生有损红十字品牌和声誉的事件,红十字会有权终止基地运行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地应结合实际,年初制定年度培训工作方案及具体执行计划,并报红十字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基地应在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经常性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和培训,做好对接授课师资、准备培训场地和器材、组织参训人员等各项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年度培训目标。
   第三十条 基地组织开展的培训应注重教学质量,严格执行“四统一”原则,按《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工作手册 ( 2023年版 )》等相关要求完成理论授课、实操练习和各项考试考核等教学任务严格发证管理发证单位为培训质量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培训资料应保存完整,培训信息应及时录入“湘红救护培训”小程序,线上数据应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参训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现信息外泄。

第三十二条 培训应为公益性质,不得对外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红十字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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